證券研習營產業報告…好像無關?

太陽能相關法規與現實情形之限制

第九小隊  許晏翔

 

20097月通過《再生能源發展條例》,其中有關太陽能發電之補助細節簡述如下:

若自行在家裝設太陽能發電設備,且其發電量是10kw(千瓦)以上,給予兩種補助:

1.          設備補助:三分之一費用補助。例如:10kw之發電設備約需150萬,即補助50萬。

2.          台電以每度11.1883元之費率買回用戶發電。

一般家庭用電費率約2~3元,如此一來,用太陽能設備所發之電沒有人會自己使用,寧願用台電的電,而把自家發的電賣回台電。每1kw平均每天可發電2.5度(台北)、南臺灣則每天可發3.5~3.7度,10kw之設備每年可從台電收回15萬(2.5×10×365×11.1883),太陽能板保固15~25年;若裝置發電設備之100萬(政府已補助50萬)向銀行貸款,年利率3%計算,約7.3年可回收,此乃賺錢生意!此舉形同鼓勵人民A政府。看似匪夷所思,乃是因政府有其考慮:

1.          直接理由:省碳成本。

2.          鼓勵相關產業發展。

3.          節省空間成本。若由政府鋪設太陽能板,必須進行大量土地徵收,此舉可節省徵收土地成本。

4.          減少尖峰負載量。太陽能發電之總發電時間多於尖峰用電時間。臺灣用電尖峰在夏季(家家戶戶開冷氣耗電量大。若在高緯度國家,用電尖峰在冬季)。假設每年夏季中50天最熱,且尖峰用電時段為13:0015:00(最熱時段),故一年9000小時中只有100小時為尖峰用電時間,而台電為了維持這100小時不斷電,必須增加額外發電設備,即讓尖峰負載量增加,此舉非常不經濟。夏天白晝時間長,可發電時間近十小時,遠多於尖峰兩小時。若太陽能總發電量達到足以應付尖峰時段之供電,即可減少額外發電設備之需求。政府透過鼓勵民間作螞蟻雄兵,可減少尖峰負載量。

5.          利用發電尖峰與用電尖峰之同步化減少尖峰負載量。用電的尖峰(13:0015:00最熱時段)即太陽能發電的尖峰,故太陽能發電可使尖峰用電與尖峰發電同步化,亦減少尖峰發電負載量。

 

但至今裝設太陽能板的一般民眾仍屈指可數,因為存在以下困難:

1.          屋頂所有權爭議。屋頂是屬於哪一戶的?還是公共的?又因為都市住宅形式之限制,鮮少擁有足夠屋頂面積以鋪設太陽能發電設備之單一用戶,必定需要與其他住宅所有人合作,使得達成共識之困難度極高。

2.          所得稅爭議。同上,因每戶邊際稅率不同,賣電之所得稅問題難以公平解決。

綜合以上兩點,臺灣至今仍無法像歐美日等國家,以政府補助民間之形式廣泛鋪設太陽能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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